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号,2008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1月5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气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可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其他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的,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霓红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采用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户外广告设置,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方案和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三)场地、设施使用协议。
前款规定资料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置的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和审查的主管部门同意。
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审查手续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和审查的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原审批和审查的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依法批准和审查同意的使用期限内,为了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准予设置广告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审批和审查的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审批决定和审查意见;因市容管理、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暂时拆除的,应当与设置人协商后拆除。
按照前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审批决定、审查意见或者暂时拆除户外广告给设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板面错漏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在发现后的 24 小时内修复。
用于户外广告的射灯、泛光灯、霓虹灯等,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办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的,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审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审批或者审查文件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