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6-12-01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标志(识)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张贴栏、布幔条幅、气球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广告。

广告单面面积超过 10 平方米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4 米,或者连续设置相同类型广告 5 个以上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下同)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价格、

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查询。

第六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止区、控制区、重点展示区、特殊商业区等区域。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重要特征,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及依附载体相协调,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整体效果和安全。

第十条 利用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

第十一条 除按照便民原则由县、区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信息栏外,禁止利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等有损观瞻或者危及安全的;

(三)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和建(构)筑物形象的;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规划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现状图、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

(四)拟设户外广告载体的权属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法定条件的,颁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电子显示牌(屏)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 5 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构)筑物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价款一次性收取缴入财政。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 7 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张贴期限不得超过 1 个月。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残损,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城市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版面不得空置。暂无广告内容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城区户外广告用于公益宣传不得少于总版面的 20%,或者规划的重点展示区和特定区域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宣传的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施工围墙、围挡广告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举办文化、旅游、招商、体育、庆典等重大活动,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 1 小时内组织发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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