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總論(第十版)
法律學為社會科學,必須配合社會及法制狀況,再集學界及實務界無數人長期之共同努力,始能發展進步,絕非任何個人所能凌空蹈虛,獨創一家之言者。本書之著作,主要供作大學法律系學生研習參考,而非在闡發作者理念,妄圖建立個人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合先陳明。惟作者除據個人之所知、所信,詳細探討各項問題外,亦有下列若干特殊之觀點及處理方式,請讀者注意及理解:
1、一般行政法教科書體例,先說明行政組織而後行政作用。然人民接觸行政機關時,所關心者,為行政機關之決定及措施,而非其內部之組織。此外,先討論行政作用,對初學行政法者而言,亦較能啟發興趣。是以,本書先論述行政作用而後行政組織。
2、書內各詞語後多附相對應之德語,一則恐引進之概念,各家中文用語不一,所以避免誤會,二則方便讀者直接參閱德文文獻。
3、法條、判例及解釋等之號碼,皆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引述法條之項次,亦依情形冠...
法律學為社會科學,必須配合社會及法制狀況,再集學界及實務界無數人長期之共同努力,始能發展進步,絕非任何個人所能凌空蹈虛,獨創一家之言者。本書之著作,主要供作大學法律系學生研習參考,而非在闡發作者理念,妄圖建立個人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合先陳明。惟作者除據個人之所知、所信,詳細探討各項問題外,亦有下列若干特殊之觀點及處理方式,請讀者注意及理解:
1、一般行政法教科書體例,先說明行政組織而後行政作用。然人民接觸行政機關時,所關心者,為行政機關之決定及措施,而非其內部之組織。此外,先討論行政作用,對初學行政法者而言,亦較能啟發興趣。是以,本書先論述行政作用而後行政組織。
2、書內各詞語後多附相對應之德語,一則恐引進之概念,各家中文用語不一,所以避免誤會,二則方便讀者直接參閱德文文獻。
3、法條、判例及解釋等之號碼,皆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引述法條之項次,亦依情形冠以加括弧之阿拉伯數字,期其醒目。
4、早期之判例及司法院解釋文,未使用標點符號,為求易於閱讀,經作者加註,讀者如懷疑不安,請自行查考原文更正。
5、中文索引,一般皆按詞語筆劃數編列,使用上不僅計算費時,且計算有誤,即查尋無著。本書採用作者自行發展之筆順號序檢索法,希能另闢蹊徑,解決此一惱人問題。
6、本書討論事項力求廣泛,說明內容則務期詳盡,故而篇幅鉅大,因不願割裂分冊,以致頗為厚重,但願內容之完整能彌補讀者閱讀之不便。
7、本書作者雖能閱讀英、日文著作,然對有關國家之整體法制未如德國熟稔,恐失於斷章取義,產生錯誤,故外文資料部分,原則上僅參考德國法學論著。
陳敏
福建省林森縣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前法律系專任教授
國立台北大學前法律系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