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總論
第九版序言
本書以往約每二年改版一次,上一版印製本數較多,希望能減少再版工作之勞累。不意於存書有限時,無暇即時修正,以致本書在坊間已失蹤相當時日。其間,作者雖時時注意有關行政法之學術及實務動態,蒐集資料作再版之準備,然而一旦實際著手進行,依舊經緯萬端,備極艱辛。如今稿成,回首前程,但有苦楚。
這三年中,與行政法有關之重大修法工程不多。主要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編增訂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及翻修公務員懲戒法,增設懲戒處分種類及改採審判程序。本書對前者於第三十五章第六節增設第八目予以說明;對後者亦配合新制,調整有關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論述。至於其他個別行政法規之修正,不知凡幾。其中影響較大者,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關於行政機關廢棄授益處分時,得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給付之新規定,新制定之條約締結法第11條第2項,有關條約得具有國內法效力之規...
第九版序言
本書以往約每二年改版一次,上一版印製本數較多,希望能減少再版工作之勞累。不意於存書有限時,無暇即時修正,以致本書在坊間已失蹤相當時日。其間,作者雖時時注意有關行政法之學術及實務動態,蒐集資料作再版之準備,然而一旦實際著手進行,依舊經緯萬端,備極艱辛。如今稿成,回首前程,但有苦楚。
這三年中,與行政法有關之重大修法工程不多。主要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編增訂第四章「收容聲請事件程序」,及翻修公務員懲戒法,增設懲戒處分種類及改採審判程序。本書對前者於第三十五章第六節增設第八目予以說明;對後者亦配合新制,調整有關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論述。至於其他個別行政法規之修正,不知凡幾。其中影響較大者,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關於行政機關廢棄授益處分時,得以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所受領給付之新規定,新制定之條約締結法第11條第2項,有關條約得具有國內法效力之規定,本書皆於相關處所予以說明。另本書於抽象理論及實例說明中,引述甚多之行政法規,本次修正時亦努力查對,如有修正,亦更新法規內容,並調整相關說明。
有關行政法之新司法實務見解,無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或各級行政法院裁判,較具意義者,本書亦儘量援引參考,以加強行政法法理與法律生活之結合。然本書之篇幅又因而增加。本書雖早有應瘦身之覺悟,執行上則頗有難度,以後再說。
作者於修正本版時,除在內容上引用新資料作討論及說明外,也隨處調整全書之文字及編排,希望能有助於閱讀及理解。
2016年9月
陳敏謹識
陳敏
福建省林森縣人
現職:
中國臺灣地區司法機構“大法官”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