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制置三司条例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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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2:57

乞制置三司条例

窃观先王之法,自畿之内,赋入精麤,以百里为之差,而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又为经用通财之法以懋迁之。其治市之货财,则亡者使有,害者使除;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则吏为歛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此非专利也。盖聚天下之人,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今天下财用窘急无余,典领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虚不以相补。诸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不赢;年俭物贵,难于供备,而不敢不足。逺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三司发运使按簿书,促期㑹而巳,无所可否増损于其间。至遇军国郊祀之大费,则遣使刬刷,殆无余藏。诸司财用事往往为伏匿,不敢实言,以备缓急。又忧年计之不足,则多为支移折变以取之。民纳租税数至或倍其本数,而朝廷所用之物,多求于不产,责于非时,富商大贾因时乗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歛散之权。臣等以谓发运使揔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继其用之不给,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凡籴买税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逺。令在京库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卖,以待上令。稍收轻重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歛,寛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矣。所有本司合置官属,许令辟举,及有合行事件,令依条例以闻奏。下制置司叅议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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