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
共 515字,需浏览 2分钟
·
2024-02-05 17:12
第十二
臣近以王子韶、路昌?差除不当,前后共十一次论列,未蒙
施行。议者谓君命已行,难于反汗,臣?以谓不然。国家良法善政,天下以为便者,大臣当为 陛下恊守之,不可变也。至于进退人物,间有差失,但不吝于改过,犹无害于得人。今朝廷政事之可守者徃,徃不能固执?议,屡有变更,以惑乱天下之视聼。至于引用奸恶,以致人言,则反遂非自用,不恤公议,而徒以不?反汗为说,臣所未谕。议者又谓言者好求人之过,而执政惟用人之才,臣亦以为不然。古今用人,诚难求备,要当录其大而略其细,则无弃人矣。今子韶之为臣不忠,昌?之为子不孝,清议之所共疾,典法之所不赦,虽区区之所记问,吏事有足称者,然而可取之善小,可弃之恶大,用之有害于名教,黜之无损于圣朝,而大臣谓之用才,亦巳过矣。臣闻近日除吏之际,毎患言者弹驳,以谓数有追改,则恐差除不行。臣?谓朝廷不知其不可,而使之,则罪在耳目之官,苟知其恶而不去,则咎将谁执?与其用人之后恶䑓諌之多言,曷若未用之前少加审慎,而使人无可言者乎?臣非敢以所论未行,忿而求胜,直?以天下之公议上逹圣聦,庶几退斥奸邪,奨进良善,为国家开众正之路,立太平之基而已。惟陛下察臣之志,力主公道,罢子韶、昌、?之命,以为天下臣子之戒。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