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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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2:55

第十二

臣近以王子韶、路昌?差除不當,前後共十一次論列,未蒙

施行。議者謂君命已行,難於反汗,臣?以謂不然。國家良法善政,天下以為便者,大臣當為 陛下恊守之,不可變也。至於進退人物,間有差失,但不吝於改過,猶無害於得人。今朝廷政事之可守者徃,徃不能固執?議,屢有變更,以惑亂天下之視聼。至於引用姦惡,以致人言,則反遂非自用,不恤公議,而徒以不?反汗為說,臣所未諭。議者又謂言者好求人之過,而執政惟用人之才,臣亦以為不然。古今用人,誠難求備,要當録其大而略其細,則無弃人矣。今子韶之為臣不忠,昌?之為子不孝,清議之所共疾,典法之所不赦,雖區區之所記問,吏事有足稱者,然而可取之善小,可弃之惡大,用之有害於名教,黜之無損於聖朝,而大臣謂之用才,亦巳過矣。臣聞近日除吏之際,毎患言者彈駁,以謂數有追改,則恐差除不行。臣?謂朝廷不知其不可,而使之,則罪在耳目之官,苟知其惡而不去,則咎将誰執?與其用人之後惡䑓諌之多言,曷若未用之前少加審慎,而使人無可言者乎?臣非敢以所論未行,忿而求勝,直?以天下之公議上逹聖聦,庶幾退斥姦邪,奨進良善,為國家開衆正之路,立太平之基而已。惟陛下察臣之志,力主公道,罷子韶、昌、?之命,以為天下臣子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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