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惟录志卷之十一

轻识古籍

2024-02-06 23:44

罪惟录志卷之十一

屯田志搃论

惜无老康长世,而开治之法不?。王守溪?云:屯田一石可当二十石。鳃鳃为当事言之,无应者。至明末,邉务紏繁,都司?辖仍如故额,而迄无一兵之用。是弃田以飬无用之兵,一失;无法以饱有用之兵,又一失也。不得已,横加辽饷,㡬及七

百万,而又不任?著,召募更移,加以道里之费,安家?器之费,又复不赀,?不益思守溪之言。按屯田法善用之,稍可?古寓兵于农遗意。明户、兵二部分设,职之者互讐,而辅臣无才者持之。国?额屯二字,徒属虗名,即否中饱耳。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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