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丧劄子答鄞令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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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12:34

心丧劄子答鄞令

不孝孤于乾隆三年十二月廿六日遭先君变,罪大恶极,不一而足。续于四年十二月初三日接丁先太孺人忧,荼苦洊至,持服至乾隆七年三月不计闰,已满丧期。然而二丧各应有二十七月之期,则未足也。不孝孤私心未安,又念礼制有所限,故行心丧至八年八月,以足五十四月之期,自谓可以无害,而执事过之,以为律之所无。夫唯律之所无,故以心丧通其穷,不然,则何以谓之心丧也。葢尝闻明时有叠遭丁忧之例如此者,请于提学蔡文成公,而文成不以为然,以为三年之丧,本于心之至痛,该生后丧之至也。岂能抑其至痛之心,使待前丧之毕,而后以次相及,此必不能之事也。则至痛歴三年不得不除,不必逾定制而过于厚也。文成之言固是矣,但不孝以为是在人子自返其心,茍其心之痛已尽,则除之可也。如其未尽,虽引而申之,以至五十四月亦可也。葢尝考旧史,已有先文成而折衷之者。宋史,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诸官并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乞下太常礼官议。于是太常议引丧服小记小丧除服,以及郑康成、贺循、杜预之说,谓无通服五十四月者,宜随其先后而除。是即文成之说也。乃宝元中,王恪以父母相继不禄,乞持五十四月服,而仁宗特许之,则事固有可变通,不尽泥也。丧礼大事,古人成案最多,可以参考。今执事骤闻不孝所行而駴之,惧为大部所诘,不知不足惧也。大部果有申饬,亦诘不孝而罪之耳,于他人无与也。且不孝守律,于服则已除之,而心丧则末除。校之宋、明人所行,似已并全而无碍。倘必以为有犯定礼,则即揭不孝之罪,请秩宗诸公博议之。不孝已行之矣,宁有所诿咎乎?率尔奉复,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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