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卷第五十 元史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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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20:03

志卷第五十 元史一百二

翰林學士亞史大夫知制誥兼修國史臣宋濂翰林待制承直郎同知制誥兼國史院勑修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爲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爲治者,無乃昧於本末輕重之義乎!歴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爲條九十有四,條格爲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爲條七百十有七,大槩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爲加减,鹽徒盗賊既决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郷。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䖏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爲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偹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盖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録無寃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爲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爲尙,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㢮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列而次苐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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