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誅魯周公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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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3:57

慎誅魯周公第六

刑法有倫,宜於時政;好生之德,理適典章。故明聖之資,輔成周室,誡勸之道,可得稱言。國之大經,在於賞罰,二者或替,將何訓焉?可爲政先,故紀之爲篇目矣。

昔者,

此昔者,往日之辭也。

魯周公使康叔徃守於殷,

康叔,周公母弟也,衛三監之地。殷人數叛,故使賢母弟王也。

戒之曰:與殺不辜,寧失有罪。

人命所懸,理須詳正;夫刑或濫,其何則焉?故不可輕殺不辜,寧可失於有罪。此亦寬仁之道也。

無有無罪而見誅,

罰而不明,雖刑不禁。言罰必施於有罪也。

無有有功而不賞。

賞而不明,雖賞不勸。言賞必加於有功也。戒之,封,重稱戒者,所以示於殷勤。封,康叔名也。

誅賞之慎焉。

誅賞者,國之柄也。怒而加誅,未必當罪;喜而行賞,不必當功。且賞僣懼及於淫,誅濫則懼及於善。賞得其功則賢人以勸,罰得其辜則姦人以息。此不可不審慎之。

鬻子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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