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诛鲁周公第六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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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08

慎诛鲁周公第六

刑法有伦,宜于时政;好生之德,理适典章。故明圣之资,辅成周室,诫劝之道,可得称言。国之大经,在于赏罚,二者或替,将何训焉?可为政先,故纪之为篇目矣。

昔者,

此昔者,往日之辞也。

鲁周公使康叔徃守于殷,

康叔,周公母弟也,卫三监之地。殷人数叛,故使贤母弟王也。

戒之曰:与杀不辜,宁失有罪。

人命所悬,理须详正;夫刑或滥,其何则焉?故不可轻杀不辜,宁可失于有罪。此亦宽仁之道也。

无有无罪而见诛,

罚而不明,虽刑不禁。言罚必施于有罪也。

无有有功而不赏。

赏而不明,虽赏不劝。言赏必加于有功也。戒之,封,重称戒者,所以示于殷勤。封,康叔名也。

诛赏之慎焉。

诛赏者,国之柄也。怒而加诛,未必当罪;喜而行赏,不必当功。且赏僣惧及于淫,诛滥则惧及于善。赏得其功则贤人以劝,罚得其辜则奸人以息。此不可不审慎之。

鬻子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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