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詔獄呉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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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8:41

論詔獄呉育

先王凝旒黈纊,不欲聞見人之過失。有犯典憲,即屬之有司,按文處斷,情可矜者,猶或特從寛宥。如此,則恩歸主上,而法在有司,人被誅殛,死亦何憾。祖宗以來,不許刑獄司狀外求罪,是以人人自安。近傳三司判官楊儀下獄,自御史臺移劾都亭驛,械縛過市,萬目隨之,咸共驚駭,不測爲何等大獄。及聞案具,乃止請求常事,非有枉法贓賄。又傳所斷罪名,法不至此,而出朝廷特㫖,恐非恩歸主上,法在有司之意也。且儀身預朝行,職居館閣,又任事省府,使有大罪,雖加誅斬,自有憲章。苟不然者,一旦至此,使士大夫不勝其辱,士民輕視其上,非所以養廉耻、示敦厚也。自古刑獄滋彰之時,誅家滅族,?枉太半。大抵雷霆方震,人莫敢言。有司以深就深,各圖自免,或因而爲利,以希進取。使君恩不得下達,人情不得上通,感傷至和,災變百出。 陛下爲四海愛戴之主,忽使道路之口,紛紛竊議,朝廷之士,人人自危。此臣所以深爲 陛下痛惜之也。若儀罪未斷,臣不敢言。今事已往,且無解救之嫌,上祈聖神,此後詳審庶事,毋輕置詔獄。具案之上,自非情渉巨蠹,且從有司論讞,不必法外重行。如此,足以安人心,靜風俗,養亷耻,召和平,天下之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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