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詳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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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2:50
看詳雜議
臣今月二日至中書,曽公亮傳 聖㫖以雜議一卷付臣看詳,臣謹具條奏如後。
議曰:官有定貟,則進趣雖多,不能爲濫。宜定臺、省、監、寺之貟,須有闕然後用。
臣某曰:今之臺、省、監、寺之官,雖名曰職事官,而實非前代之所謂職事官,而與前代刺史等所帶檢校官無以異。前代檢校官之?,亦不能定貟,待有闕,然後擬。前代所謂職事官,即今所謂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貟,須有闕然後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謂職事官亦有定貟,則今職事官以差遣貟數校之,幾至兩倍,而有功有考當陟者又未有以禦之。欲有定貟,所謂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議曰:内外之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臺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勲官,有散官,有檢校官,有職事官。勲官、散官當其有辠,則皆得議請減,而應免官則又可以當官。而檢校官與今行守之官無異,故朝廷與奪皆足以爲人榮辱利害。今散官勲官、檢校官旣不足以爲人榮辱利害。爲人榮辱利害者,唯有職事官與差遣而已。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稱,出則正刺史、縣令之名,入則還臺省之名,則是丞郎知州謂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謂之刺史,不知職事官之貴賤,何以別乎?又其祿秩位次,不知當復如何,若同之,則理不可行;若不同,則與未名之時又何以異?臣以爲今州郡長吏謂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領職事官乃與前代刺史等帶檢校官無異,何傷於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漢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謂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長吏爲刺史,則何得謂之正名。議曰:罷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仕者世祿。武王克啇,庶士倍祿。蓋人主於士大夫能饒之以財,然後可責之以廉耻。方今士大夫所以鮮廉寡耻,其原亦多出於祿賜不足,又以官多貟少之故。大抵罷官數年而後復得一官,若罷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窮而無廉耻。士大夫無廉耻,最人主所當憂。且邦財費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議者但知引據唐事,乃不知唐時官人俸厚,故罷爲前資,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則與唐時事不得同。且不吝於與人以官,而欲吝於與官以祿,非計之得也。
議曰:以?務實日併爲三年,以叙磨勘之法,以符考績之義。
臣某曰:今欲以?務實日併爲三年,以叙磨勘之法。竊以爲不?務者,非人情之所欲也;?務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無功而?務,則計日得遷;等之無辠而不?務,則不得計日而遷,恐未足以符考績之義,而適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務在沮勸辠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勸
議曰:置兵部審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審官院,此恐可議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盡付之兵部則不可行,當約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輕重緩急,有付之審官者,有屬之樞密者。至於磨勘,則官視?、監以下,皆付之兵部、審宫可也。
議曰:置兵部流内銓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無以異於兵部流内銓,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無闕事,而又增置南曹,則非省官之意。議曰:廢江、淮、荆、浙發運使。
臣某曰:江、淮、荆、浙發運使甞廢矣,未幾復置者,以不可廢故也。蓋發運使廢,則其本司職事必令淮南轉運使領之。淮南轉運所緫州軍已多,地里已逺,而發運司據六路之會以應接轉輸及他制置,事亦不少。但以淮南轉運使領發運,則發運一司事多壅廢,此蓋其所以廢而復置也。臣比見許元爲發運使時,諸路有歲歉米貴,則令輸錢以當年額而爲之,就米賤路分糴之,以足年額。諸路年額易辦,而發運司所收錢米常以有餘,或以其餘借?諸路闕乏,其所制置利便,多如此??要在揀擇能吏以爲發運而已,廢之不爲便也。議曰:廢都水監。
臣某曰:都水監亦恐不可廢。今議者以謂比三司判官主領之時,事日煩,費日廣,舉天下之役,其半在於河渠隄埽,故欲廢之,此臣之所未喻也。朝廷以爲天下水利領於三司,則三司事叢,不得專意,而河渠隄埽之?,有當經治而力不暇給,故別置都水監,此所謂修廢官也。官修則事舉,事舉則雖煩何傷。財費則利興,利興則雖費何害。且所謂舉天下之役半在於河渠隄埽者,以爲不當役而役之乎?以爲當役而役之乎?以爲不當役而役之,則但當察官吏之不才,而不當廢監;以爲當役而役之,則役雖多,是乃因置監,故吏得修其職而無廢事也,何可以廢監乎?且今水土之利,患抂置官不多,而不患其穴也。議曰:合三部句院。
臣某曰:三部句院,臣未知其詳,然恐由近歲三司帳籍鉤考之法大壞而不舉,故三司句院有事簡處。若不然,則此三部句院理不可合。
議曰:提舉百司不當用内制,但用如張師顔者。
臣某曰:提舉百司多用内制,而今患其與三司並行,指揮庫務異同難稟。臣以爲唯權均體敵,乃可以相檢制。事有異同,則理有枉直,近在闕門之外,則非理皆得上聞,庫務官司亦何嫌於難禀,今若只用如張師顔者一人,與三司表裏綱紀細務,則恐與三司權不均,體不敵,雖足以綱紀細務,而三司措置,百司失理,莫能與之抗議。今使内制一人緫其權以敵三司,又使如張師顔者一人躬親㸃檢細事,小旣足以究察諸司姦弊,大又足以檢制三司,如此處置,未爲失也。若以爲費而當省,則提舉百司於内制但爲兼職,廢之何所省乎?
議曰:廢宮觀使、副、都監,
臣某曰:宫觀置使提舉都監誠爲穴散然今所置但爲兼職其有特置則朝廷禮當尊寵而不以職事責之者也。廢與置其爲利害亦不多。若議穴費則宫觀之?自有可議非但置使提舉都監爲可省也。議曰:外則并郡縣臣某曰:中國受命至今百餘年,無大兵革,生齒之衆,蓋自秦、漢以來莫及。臣所見東南州縣,大抵患在戸口衆而官少,不足以治之。臣嘗奉使河北,疑其所置州縣太多,如雄、莫二州,相去纔二十餘里,聞如此者甚衆。其民徭役固多,財力彫弊,恐亦因此。然臣不深知其利害,不敢有言。
議曰:詔執事之臣,下逮有司,俾行審官、銓選之職,稍稍寛假,使時有簡拔。
臣某曰:今朝廷使監司、守倅及知雜以上,各以所知同辠薦舉人材,然尚患其所舉不如舉狀。今若令有司行審官、銓選之職,時有簡拔,臣恐以一二人之耳目,不足以盡天下之材,而所簡拔不足以塞士大夫之非議。又其所任或不免交私,則於時政徒有所損而已。
議曰: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三?舉狀者引對,給筆札,條爲治目,不拘文辭,咸以事對。命官考驗,有理趣者除縣令。三考績效有聞,委提刑、轉運上其實狀,除京官,再入兩任知縣。如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
臣某曰:議者以爲近世縣令最卑,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不問其人材如何,但非贓犯則以次而授焉,甚非重民安本之誼。臣以爲今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皆有三人舉主,乃得爲縣令,非不問其人材如何,而特以次授也。蓋近歲朝廷舉令之法最善,故近歲縣令亦稍勝於往時。但朝廷誘養之道未純,督察之方未盡,大抵人才難得,非特縣令乏人。今議者欲擇判、司、簿、尉,三考、四考,有兩?、三?舉狀者引對,欲除以爲令,則與舉令之法無甚異也。若欲以筆札條對,求治民之材,臣恐不必得治材之實,但得能文辭談說者爾。又以爲績效有聞,則提刑、轉運上其實狀,即除京官。若令提刑、轉運舉者至於五人,而後與轉京官,則得轉京官者少。若但要提刑、轉運舉狀,不必五人而後轉,則如此選擢之人,何以知其賢於舉令,而遽優異之如此。又以爲兩任知縣政績顯白,與減一任通判,便除知州。不知政績如何而可以謂之顯白。若有殊 可賞,則朝廷自當選擢,及有升任指揮,若不足以致選擢及升任指揮,則其政績不爲甚異。政績無甚異,而更不用?陞之法,便減一任通判與除知州,臣恐入知州者愈穴,而所除又未必賢右臣所聞淺陋,不足以知治體。謹具條奏并元降雜議封上。取 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