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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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06:25
餘杭縣志
本朝田土多因前代舊籍自是有官田職田没入田府縣學田、廢寺田、祗候等田。山地蕩亦如之。洪武?令各䖏荒閑田地、許諸人開墾。永為已業。所謂地無不耕之土。而民用足矣。今将官民田地名品等則、通具于後、使人知所始也。
官田、籍沒之田、官募人耕租者、 國朝以前皆有之。又開墾荒田、官湖田、俱為官田。洪武?、宣城等府、减半徴收。餘畿外州縣、皆全徴 職田。品官職分之田。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隋開皇間、始名職田。宋天聖間,詔罷天下職田,㝷復之。至紹興間,職田納産鈔若干,則田已召募民間耕租矣。 没官田,籍沒之田。宋紹興間,人户田産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 國朝凢民間有犯法律後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 廢寺田,宋大徳五年,朱熹知漳州,請以廢寺閑田召人承買,不惟田業有歸,亦免租税失?。 國朝廢弛寺觀,遺下田庄,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與招還無業者為廢寺田。 府縣學田宋天聖五年建府學田。大徳五年増縣學田。朱熹奏乞學田召人承買。紹興六年,餘杭進士葉寘等状請佃到本縣止戈鄉潘維正官田八頃七十三畆,許佃户承買,指揮納鈔入官。 國朝府縣學田租税此也。 白雲宗田,元仁宗朝,䑓臣言:白雲宗總攝所統江南,為僧之有髪者,不養父母,避役損民,勒還民籍。延佑六年,中書省臣言:白雲宗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二萬頃,?賂近侍,已奉㫖追奪,清汰其徒,還所奪民田。大徳十年,罷江南白雲宗僧錄司,汰其民歸州縣,僧歸各寺,田悉輸租。 畏吾児田,元太宗時,畏吾児國來歸。至元二十七年,抄收色目畏吾児人户,今 國朝稱畏吾児田,是必得罪,沒入之田也。 財賦田。元置財賦提舉司,立籍財賦佃户,國朝稱財賦田,此也。 站田,元立站赤户,以富民充之,又立站鋪,以貧民充, 國朝稱站田此也。 弓兵田,宋建炎間,置諸縣弓手,元設弓兵,以防盗騐,民户丁田多寡,立定額数, 國朝稱弓兵田此也。 舖兵田,元設鋪兵,先以富民充役,後民有規避差?者罪之, 國朝稱鋪兵田,此也。 祗候田,元中統五年,每户限田四頃,除免税,以供鋪馬祗應。今國朝稱祗候田,或起于此。 舊有田,前代田舊有之名。 國朝復業,人民丁少而舊田多者,不許依前占獲,止許儘力耕墾為業。 户絶田,户内丁口盡絶之田,前代嘗搜括逃絶田産,召人租種。嘉佑二年,詔天天下沒入人户絶田,募人耕收。宋?興元年,人户抛下田屋,如有歸者,依舊主業,出二十年無人歸認,亦依户絶法。 國朝户絶田多?,此重租田,豪右之田,平時儘意加租一石,抄没入官,其簿籍租税,即為原額。 雜地,杭志有雜産,今雜地恐?此。 白地,元中統五年,詔凢種田者,白地每畆輸税三升。紹興間,括民白地鈔。金陵志有白地房廊錢,今國朝白地,恐此。?。 官山,宋孝武時,官品第一、第二聴占山三頃。其餘炤品第有之。亦有没入官山。 國朝官山租稅。恐多?此。
塩粮課鈔。皆始於南唐。此額外之征。非正賦也。官不能自賣。而俵散抑配之法行。計口以課塩錢。望户而徴塩米。宋元因之。迨至 國朝。塩亦官給。計口徴米。以充邉儲。天順間。市民罷米折鈔。今塩無可支。民之輸納者如故。又塩米隨秋粮上倉。不無帶耗之徴。塩鈔逐户碎收。難免指丁之害。弘治間、都御史張公縉嘗知本府。深究此與。後廵撫南直。?作支移之法。就於該年均徭里甲内帶審不過十大户。出銀抵?。足以祛一邑之?、此一䇿也。若鄉民塩口、原額不過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一口、使任慿里書不照原額、逐户逐丁科派、害豈勝言哉、如得照依正統年間知縣郭南所奏、将秋粮撥剰、餘米存留在倉抵?、别項税粮、免其重徴、則先王惠養之政、通變之術、莫過於此。若再十年一次編定,設有消長,量為増損,惟在不失原額,户給小票,以慿收照,宿?永可除也。愚領志事,悉意搜研,稽政問俗,得其?源如此,不可不直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