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楊星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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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00:00

答楊星亭書

雜記父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卽位。小記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卽位可也。庶子有對適以爲義者,冡子未食而見適子,庶子巳食而見是也。若爲喪主及主子之喪,則眾適皆稱庶子,小記庶子不繼祖禰,庶子不爲長子三年是也。父,宗子也,而主長子之喪,則義起於祖,若父之正體者也。父,眾子也,而主長子之喪,則義起於子與孫之傳重者也。若以眾子之貴而主焉,則輕正體傳重之義,而傷眾子未貴者之恩。或以奔喪記所云,而謂眾子之喪皆父主之,則未知所云乃眾子之成人而未室,受室而無子者,禮以窮而變耳。眾子無子而尊,行異爵之弔賓至,非父主之,而誰主邪?父沒矣,無子者之喪,非兄弟主之,而誰主邪?其特制同居爲主之禮者,蓋慮兄弟眾多,或徙家於異國,或同國而異居,或遠出而不返,必待異居之長適來主其喪,則事有不舉而時不可待,故以權制俾同居者主之,所以便人情而達禮事耳。如鄭氏所詁,則曰父沒各主其私喪可矣。兄弟同居之文,不亦贅乎?各主其喪之文,不亦曖昧而不可別白矣乎?孔氏不知以有子無子爲別,而以同宮異宮爲斷,益誤矣。眾子而有子,雖父在,固其子主之矣,又何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之云邪?如無子也,雖異宮,非父爲之主而誰屬邪?幼季,眾子也,而有子,父不宜主其喪。望以此正吿之訃辭與式,則詢諸其鄕之長老。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大體旣正,則細者姑從其國故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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