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201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公布 自2015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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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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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人民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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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一次修正 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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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包括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南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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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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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7日津政发〔1994〕72号公布施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8月23日津政发〔1997〕71号《关于修改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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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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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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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内,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一)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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