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5-04-08 00:00

贵阳市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0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15年06月01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30号,201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4月8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 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 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集中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以及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供水设施),是指从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起到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四条供水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条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供水行业标准,国家和供水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投标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新建住宅项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当按照规范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委托供水企业建设。

第十二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红线边缘供水管线施工和需占用城市道路或者绿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以及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办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配置供水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供水设施建设的指定地点,单独安装电表计量。

第十四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标准依法制定。

对新建住宅需经二次加压供水的高层建筑用户,按照规定收取二次加压费用。由供水企业实行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将供水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的,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与供水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办理接入手续。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点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无维护管理技术力量的,可以依法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水设施完好和运行正常;确保24小时受理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按照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水;建立用水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八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供水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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