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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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