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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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