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28号)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28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 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