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1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3〕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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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绥芬河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3〕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2〕60号)及《关于在绥芬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补充情况的报告》(黑政办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 务 院
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