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 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5年30号)联合创作 · 2005-08-28 00:0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 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2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