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6号)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2023年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6 号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1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5年8月18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79号)。
本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9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6年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9 号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已经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9号)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9 号《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王小洪 2024年4月15日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废止2002年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9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的决定(2014年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1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6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5年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6 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现决定对下列公安部规章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8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8 号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28日第2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0年5月29日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0号) 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024年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70 号《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月11日第2次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陆治原 2024年2月1日 关于废止《民政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决定废止2011年7月1日公布的《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令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0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0年8月6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