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1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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