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3号)

联合创作 · 2020-12-1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4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201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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