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64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俞建华
2024年1月22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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