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13号)联合创作 · 2022-01-01 0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8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1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1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64 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署 长 俞建华 2024年1月22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1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61 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署 长 俞建华 2023年3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9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39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4月2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2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2015年4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推动简政放权、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4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倪岳峰 2020年12月21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7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6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1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于广洲 2014年3月12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推动简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7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08年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67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 长 倪岳峰 2018年11月23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