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1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61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俞建华
2023年3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1999年8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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