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10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
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步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对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城市社区卫生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吴 仪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高 强  卫生部部长
      徐绍史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黄文平  中央编办副主任
      王春正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王东进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蒋作君  卫生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吴 刚  中医药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兼任。
  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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