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0年6号)

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工程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协调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负责组织拟定并在必要时组织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吴基传(信息产业部部长)

成 员:朱丽兰(科技部部长)

    张国宝(国家计委副主任)

    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田期玉(公安部副部长)

    牛 平(安全部副部长)

    吕新奎(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高 强(财政部副部长)

    陈新华(外经贸部副部长)

    张海涛(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启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徐光春(中宣部副部长)

    毛林坤(保密局局长)

    徐小岩(总参通信部副部长)

三、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设置如下:

(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

设在已经成立的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同时撤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际协调小组。

(二)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

设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同时撤销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三)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工作办公室

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该办公室在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任务后,自行撤销。

(四)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负责就我国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以上工作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均不再另行增加编制。

四、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另设跨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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