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24号)
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下列行政法规规定:
一、暂时调整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对试点区域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实行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暂时停止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的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 务 院
2018年8月4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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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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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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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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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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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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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该条款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试点区域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实行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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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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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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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停止实施该条款中有关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的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