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8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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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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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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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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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深圳市内游艇自由行实行免担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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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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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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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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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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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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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暂时调整适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单位注册所在地在深圳的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甲、乙级资质,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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