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29号)联合创作 · 2022-01-01 00: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2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34号)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8号)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0年3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0〕1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10号)有关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3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1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 批复(2021年3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 批复(2019年3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19〕1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的批复(2021年34号)序号 有关行政法规 调整实施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 规定的批复(2024年21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10号 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2018年24号)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