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的批复(2021年34号)
序号 |
有关行政法规
|
调整实施情况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
|
2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