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的决定
(2021年7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本级实施的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受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需要使用国家、省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相关规定做好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工作,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