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普通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区域功能、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等相适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和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二)在国家机关、学校、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三)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者影响绿化景观的;
(六)利用建筑物楼顶及沿街毗邻建筑之间空间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八)破坏建筑物立面整体风貌的;
(九)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区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设施。
第九条 严格控制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50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
(二)不得播放声音。
(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1000cd/㎡;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400cd/㎡。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以及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设计图。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提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园林、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线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其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其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2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除依法获得延期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容貌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公布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的宣传,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对符合设置导则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载体设置的店招标牌设施保持统一规格,与载体立面风格、色彩相协调;
(二)不得影响、破坏载体的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四)在以大楼冠名的建筑物顶部或者立面设置镂空形式名称标识的,字体高度应当与建筑高度相协调;
(五)企业、商户店招标牌内容应当与工商注册名称相符,不得含有经营服务内容、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六)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备案;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责令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纳入日常巡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南通市法制办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我们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草案)》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城市管理水平的标志、城市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严格管控的总体要求,城管部门积极开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专项整治,中心城区高立柱广告相继拆除,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秩序有效改观。随着服务业的发展,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数量、类型逐渐增多,由于管理规范和标准的缺失,违法设置、不规范设置的情形不同程度存在,个别区域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杂乱差,设施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成为城市管理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市区推进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改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权下放,店招标牌设施管理方式调整,城管部门职责以及与关联部门的衔接需要进一步明晰。为巩固整治成果,填补制度缺失,理顺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监管,有必要通过规章形式为加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办法(草案)》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去年开始,市城管局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形成了初步成果。今年一季度以来,市法制办提前介入文稿的研究和修改,并就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基本概念、职责分工、行政许可、管理衔接等重点问题,征询了市交通、水利、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意见。5月份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规章制定计划后,市法制办与市城管局加强对接,起草形成《办法(初稿)》,并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告企业、商户、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市政府分管领导听取了《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对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办法》制定高度重视,对有关制度和条款提出具体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交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参考借鉴了上海、厦门、合肥、威海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基本概念。为体现不同的管理要求,便于执法部门、相对人掌握识别,《办法(草案)》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分别进行定义。按照设施展示的内容,户外广告设施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店招标牌设施表明单位或者商户的名称、字号、商号以及徽标。
(二)关于职责分工。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办法(草案)》明确了城管、交通、水利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城管部门对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职责。从加强市容管理、统一规划适用的角度,赋予市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综合协调的职能。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一是强化规划调控,发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引功能。明确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由政府确定建设主体,实施特许经营。二是明确十个方面的禁止设置情形,重申中心城区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并对电子显示屏设置提出具体要求。三是优化行政许可,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证照分离、证明事项清理要求,进一步简化了申请材料。四是加强公共利益管理,包括拆除补偿、商业广告设施的公益宣传等。
(四)关于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顺应“放管服”改革趋势,改变原来对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实行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改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城管部门制定公布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为当事人查询利用提供便利;加强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对符合设置要求的进行登记和公示。
(五)关于部门协作机制。一是交通、水利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征求城管部门的意见。二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涉及交通安全、绿化景观、光线噪声污染的,许可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公安、园林、环保等部门的意见。三是新建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规划、城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实行联合会审。
(六)关于日常监管措施。一是明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同时要求许可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二是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维修更新。三是要求城管部门建立巡查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有效联动以及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的衔接,将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诚信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