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大连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1993年6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3〕41号文件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依据《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以建筑结构、装修、设备及使用功能等条件为基础,以地段、环境、楼层、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使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其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
第四条 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为准,确定基本租金分数,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依据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
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砖木结构的成套住宅及相称的装修、设备条件构成,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一百分。
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住面积和附属面积。居住面积含居室内温室、拉格、壁柜的面积。
附属面积包括:厨房、厕所、卫生间、过道、走廊、门厅、厅间及居室外拉格、壁柜、仓库等。
第七条 居住租金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自然间分间评定;附属租金按本户正规居室租金最低单价计租,附加租金按《住宅租金附加条件表》中规定的附加分数计租;超标租金按《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规定计租。
第八条附属面积伙用的,其租金按户分摊。
水泵房、锅炉房、水箱间、电梯间、楼梯、变电亭等公共设施用房及五户(含五户)以上共同使用的其它附属面积不计租。
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因素分数)。
实收租金=居住租金(各居室租金之和)+附属租金+附加租金+超标租金。
其中居室租金=每间居室单位租金×每间居室面积。
附属租金=居室最低单位租金×计租附属面积。
附加租金=附加单位租金×附加面积。
超标租金=超标单位租金×超标面积。
计租面积单位取小数点以后两位。
单位租金保留到“厘”。
实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分”。
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定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者,一律按50分计算。
第十一条 租金分数的“分值”按人民币计算,“分值”金额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
第十二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评定租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标准住宅条件表
项目 | 条件 | |
建筑结构 | 砖混、砖木结构的成套住宅 | |
装修 | 地面 | 水泥地面 |
内墙面 | 抹灰墙面 | |
顶棚 | 抹灰顶棚 | |
门窗 | 普通木钢门窗 | |
设备 | 有上下水道、厕所、厨房、煤气 |
附件二
住宅租金附加条件表
序号 | 条件 | 附加分数 |
1 | 封闭阳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 | 50 |
2 | 独用室外仓库使用面积每平方米 | 50 |
3 | 独用室外厕所使用面积每平方米 | 30 |
4 | 独用阳(平)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最多计算20平方米) | 25 |
5 | 独用庭院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最多计算到60平方米) | 15 |
附件三
住宅租金调剂条件表
项目 | 序号 | 条件 | 增减分数 |
建筑结构 | 1 | 钢砼结构;框架结构的成套住宅。 | +10 |
2 | 钢砼结构;框架结构的非成套住宅。砖混、砖木结构的成套住宅。 | 0 | |
3 |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非成套住宅。 | -5 | |
4 | 简易结构住宅。 | -10 | |
地面 | 1 | 硬木、双层地板、细木地板、美术水磨石、大理石地面。 | +10 |
2 | 普通地板、普通水磨石、瓷砖、马赛克地面。 | +5 | |
3 | 水泥地面、无企口地板。 | 0 | |
4 | 砖、焦渣地面。 | -5 | |
5 | 土地。 | -10 | |
内墙面 | 1 | 护墙板;装饰墙面。 | +5 |
2 | 抹灰墙面。 | 0 | |
3 | 无抹灰罩面。 | -5 | |
顶棚 | 1 | 木天花板、装饰顶棚。 | +10 |
2 | 油漆顶棚、细线灰顶。 | +5 | |
3 | 抹灰顶棚、纤维板顶棚。 | 0 | |
4 | 纸顶、席顶、原顶。 | -5 | |
门窗 | 1 | 铝合金窗。 | +10 |
2 | 双层窗。 | +5 | |
3 | 单面普通木、钢门窗。 | 0 | |
4 | 无窗、间接采光、只有天窗或窗口在0.6平方米以下的。 | -5 | |
设备 | 1 | 有暖气。 | +5 |
2 | 无煤气。 | -5 | |
3 | 有电梯六层以上(含六层)。 | +10 | |
4 | 楼(院)内无上、下水。 | 各-5 | |
5 | 楼(院)无厕所。 | -5 | |
6 | 无厨房。 | -5 | |
7 | 有卫生间。 | +5 | |
楼层 | 1 | 平房、二、六层 | 0 |
2 | 三、四、五层。 | +5 | |
3 | 一层或无电梯七层八层。 | -5 | |
4 | 平均高度不足2.5米的中二层、偏厦子、顶层。 | -20 | |
5 | 平均高度不足2.2米的中二层、偏厦子、顶层。 | -30 | |
6 | 平均高度不足1.9米的中二层、偏厦子、顶层。 | -40 | |
窗向 | 1 | 南向。 | +5 |
2 | 东向。 | 0 | |
3 | 北向、西向。 | -5 | |
类区 | 1 | 特类、一类。 | +5 |
2 | 二类。 | 0 | |
3 | 三类、四类。 | -5 | |
其它 | 1 | 过水房。 | -5 |
2 | 居室白天点灯 | -5 |
附件四
规定及说明
1、建筑结构中的成套住宅是指按成套住宅设计而建造的住宅房屋。即:由居室、厨房、厕所、走廊或厅间等组成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2、一栋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同一居室的门窗、地面、内墙面、顶棚出现两种以上条件时,数量不等的以较多的计租,数量相等的以次等条件计租。
3、两个以上窗口的居室,以朝向好的确定窗向。朝向好的窗口在0.6平方米以下的按较大的窗口确定。
4、房屋座落类区划分按《大连市类区划分标准》(大房局文[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座落于类区界限的房屋,其类区划分按上限处理。
.6、在予制楼板上直接喷(刷)白灰的顶棚按原顶处理。
7、地下室不计层数。
室内地面平均低于室外地面1米以上的居室按本办法评定的计租分数50%计租。
室内地面平均低于室外地面0.5米以上而不足1米的和半坡地下室按本办法评定的计租分数70%计租。
8、花窖子、锅炉房、室外仓库等附属建筑物已改为住宅用
房的,按本办法评定的租金分数70%计租。
9、设置在阳台上的仓库按阳台面积计租。
10、一户使用他户通过的过道间和两户以上共同使用的伙用间,按附属面积计租。
11、由建设单位统一安装的封闭阳台建造的室外仓库和以后由产权单位或街道采用集资的办法统一组织建造的室外仓库,其费用不论是住户所在单位还是住户个人承担,均按封闭阳台和室外仓库计算租金。
12、洋式房中的澡塘子按附属面积计租,对原设备损坏、现住户自费安装的洗澡设备,不作为调剂条件增加租金分数。
13、计租条件内住户自费装修、安装的设备按原有条件计租,但装修设备登记按现状进行登记。
14、计租面积内有墙垛或砖柱的,每处面积不足0.4平方米(含0.4平方米)的不予从计租面积中扣除。超出0.4平方米的应从计租面积中减去所占的面积。
15、外廊式房屋外走廊不计租。
16、半截壁柜、悬空壁柜不计租。
17、顶棚有斜坡房间、其低于1.5米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18、使用面积一律以内墙皮量起,单元式房屋以进单元门计算,一般楼房或平房以进楼门口计算。
19、丈量面积时,其长宽度误差在五厘米以内者为允许误
差。
20、庭院、俗称院落,指在建筑红线以内。由围墙、篱笆圈
成的为其座落的房屋使用人所利用的地面面积。
独用庭院指供一户使用的庭院为独用庭院。
21、庭院使用面积的丈量,一律从建筑物外墙勒角向外延
伸1.5米为丈量起点,围墙(篱笆)内径为丈量终点。
22、面积不足20平方米独用庭院不做为附加条件计算租金。
前后庭院的房屋、其后院自建筑物外墙勒角至围墙内径
不足3.5米的不做庭院处理。
23、做为附加条件的平台是指有通往平台的通道,供一户
使用允许上人,并有水泥造面的屋面。
24、平台使用面积的丈量以建筑物的外墙为丈量的起点,以女儿墙或栏杆内径为丈量的终点。
25、卫生间做为调剂条件增加租金分数的,应是有固定的浴盆设备,其使用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的。
26、超标加租的原则、适用范围、住房限额标准、住房面积、人口的核定及加租标准按《大连市城市公有住房超标加租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