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村庄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协调解决村庄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严格遵守规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庄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多规合一、简明实用的原则,突出鲁西乡村特色,保护自然地理格局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有序推进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规划编制。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以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已经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需要补充完善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报批。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编制技术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庄发展目标;
(二)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以及重要建设项目;
(三)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建设空间布局及其控制线;
(四)建筑高度、风貌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规划管控要求;
(五)道路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供热、环卫、殡葬、能源、教育、旅游、文娱、医疗、养老、畜禽养殖、农田水利、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农村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明确必要的管线布局;
(六)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七)近期实施的项目;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第九条 编制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突破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村庄规划草案审批材料,应当附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以及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通过网站、村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30日内,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档案,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成果,供村民免费查阅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一)因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实施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农村新型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红色文化遗址、古树名木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茌平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