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

联合创作 · 2023-01-24 13:31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下称“一网统管”)工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城市治理效能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网统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一网统管”,是指依托数字政府基础支撑能力,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优化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和流程,实现“一网整合数据、一屏能观全局、一体应急联动、一线解决问题”。

第三条  “一网统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需求导向、应用牵引、数据赋能、整体协同、安全可控原则,聚焦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水平,引领数字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一网统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一网统管”工作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辖区内“一网统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一网统管”工作体制和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一网统管”工作要求,负责属地事件处置。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一网统管”工作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一网统管”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推进建立“一网统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重点任务和重要应用场景建设。

区、江北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全市“一网统管”工作要求负责推进辖区内“一网统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绿化园林、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网统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担城市运行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称城运机构)负责本级“一网统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推进和工作指导,并接受大数据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上级城运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城运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城运机构负责数据统筹和技术赋能,研究制定城市运行数字化、智能化标准规范,推进城市运行数据的归集、共享,加强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

区、江北新区城运机构负责上下联通和资源整合,融合信息化建设、市民热线、网格管理等功能,提升区域城市运行日常管理和联动处置能力,提高城市运行管理事件的处置效率。

镇、街道城运机构负责基层城市运行管理事件的协调处置,依托吹哨报到、联勤联动、综合执法等机制,处置基层治理中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围绕数据共享、技术支撑、流程优化、效能提升等方面,推动“一网通办”和“一网统管”双向融合、相互促进。

建设“我的南京”政务版,构建统一工作人员用户体系,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协同办公服务和业务系统的统一入口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系统整合,负责维护本部门和单位组织架构和用户信息,逐步实现政府管理应用的一端集成。

第八条  市、区城运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一网统管”技术平台,整合、接入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标准统一、规范采集、实时更新、充分共享,为及时精准发现问题、研判形势、预防风险和处置问题提供支撑。

市“一网统管”技术平台统一标准和架构,汇集数据、集成工具,赋能支撑基层平台和应用。区、江北新区“一网统管”技术平台建设特色场景,支撑街镇属地事件处置。

依托“一网统管”技术平台,建立市、区和江北新区、镇和街道、社区、网格和楼宇五级应用体系,加强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实现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一件事。

第九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运行管理事件闭环处置机制,由城运机构根据处置机制进行派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派单调度,及时进行处置,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核查。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处置力量协同沟通机制,由市城运机构建立统一的人员处置力量和装备目录清单、协同调配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开展统一处置力量的沟通协调,提高事件处置能力。

第十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运行重大事件综合指挥调度机制。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指挥调度要求进驻市城运机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区、江北新区、镇、街道指挥平台应当服从统一调度。

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区和江北新区城运机构开展事件处置,市城运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资源开展协同调度。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一网统管”技术平台,履行属地责任,依法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事件。

第十二条  市城运机构推动城市运行数据在城运机构、各部门和单位之间充分共享,并汇聚非公共数据做补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城运机构推动数据、技术工具和事件处置力量下沉基层,减少重复派单和报送信息,支持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为基层减负增能。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一网统管”工作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城市运行数据源头治理,依托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城市运行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动态更新备份,保证数据准确性,提高数据质量,并依法向城运机构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应急管理、日常管理、经济运行、文明创建等领域的“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应用场景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和江北新区城运机构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的技术指导。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开发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依法为“一网统管”工作提供技术、数据服务等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建设,发挥“12345”热线政务服务总客服和政务门户网站建议征集作用,建设支持图片视频信息采集、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的技术平台,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反映社情民意,回应市民诉求,探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网共治”城市治理格局。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通过“一网统管”统筹城市运行数字产业和应用,开发、开放重大应用场景,打造品牌工程,引领数字经济发展。

完善城市运行感知、分析研判和轻应用开发等产业功能,通过技术、运营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满足“一网统管”工作中城市运行感知、智能辅助决策和基层数字治理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一网统管”工作在推进长江三角洲和南京都市圈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在治理研究、制度建设、技术应用、场景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一网统管”专家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对“一网统管”建设涉及的技术、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一网统管”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完善与“一网统管”工作相适应的项目审批机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工作需要,创新人才保障机制,通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等方式,加强人员配备,并将“一网统管”和数字化转型等专业知识纳入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升能力素质。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测评和自主可控等制度要求,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网统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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