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联合创作 · 2019-05-10 00:00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2019年5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因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规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规模;

(三)年度储备资金收支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五)其他内容。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收购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在征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测绘和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查确认。

(三)申请规划。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批准的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对拟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加强规划管理,其所在的单元规划或者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纳入收购储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确保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评估测算和报批方案时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开展工作。

(四)评估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土地和房屋评估价格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等特殊类型的土地收购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收购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

(九)权属登记。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土地收购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十一 收购土地应当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补偿费用

(一)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评估备案价格、房屋评估备案价格、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之和上浮百分之十确定补偿费用。

现状土地及房屋用途、权属等均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参照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计算。

(二)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征地报批费用等,以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前期开发成本之和确定补偿费用。

(三)收购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四)收购以片区开发或者做地方式实施的项目土地,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升级等其他特殊类型土地收购项目,按照有关政策确定补偿费用。

十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闲置、低效土地的认定、处置和收回工作。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依法收回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闲置、低效土地,在原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十三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得纳入土地储备。

 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达到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所需费用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

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储备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出租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做好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处理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

十五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合同约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除外)等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

十六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等方式确定临时使用人。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出租期间,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储备土地租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由承租人全额缴纳至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七 储备土地具备供应条件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供应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供应。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储备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

十八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并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十九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二十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二十一 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按月编制储备资金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二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以及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二十三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偿还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研究与编制、市场调查与分析、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土地看护及库存储备土地污染防治等支出;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十四 市土地储备中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或者交付土地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限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需要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二十五 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肥东、肥西、长丰、庐江县和巢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二十七 本办法自201971日起施行2008527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公布的《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市司法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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