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2000年16号)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16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 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0〕3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请示》(闽政〔1998〕文333号)收悉。同意设立泉州市泉港区。泉港区辖惠安县的山腰、后龙、南埔、涂岭、埭港5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山腰镇。 泉港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年四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