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24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
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6〕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九日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