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联合创作 · 2014-12-13 00: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宝岛,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区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绿委会”)在市绿委会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市、区绿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绿委办的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林业、园林、宣传、发改、财政、规划、土地、交通、水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四条  每年3月份为本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市绿委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编制本市全民义务植树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民义务植树专项规划应统一规划义务植树基地。

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民义务植树专项规划统筹安排义务植树用地,保障义务植树基地建设。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至5棵,或者以其他尽责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由绿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其他公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适龄公民原则上应当以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可以根据本单位和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尽责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一)参加绿委办组织的义务植树公益宣传咨询活动;

(二)参加绿委办组织的绿地、林地认养等活动;

(三)参加绿委办组织的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活动;

(四)捐赠绿化资金或物资;

(五)购买碳汇;

(六)其他绿化方式。

以上尽责方式的具体操作和义务植树任务的折抵办法由市绿委办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开发区区域内单位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开发区区域外,市级(属)及市级(属)以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琼单位等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绿委办组织实施;区级(属)及区级(属)以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区绿委办组织实施。

个体工商户、无固定单位的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农村适龄公民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协助市绿委会做好义务植树公益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展义务植树教育。

第十一条  各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本辖区次年适龄公民人数和拟采取的尽责方式,报所在区绿委办,各区绿委办汇总后上报市绿委办。开发区管委会直接上报市绿委办。

第十二条  市绿委办根据年度计划和适龄公民人数、尽责方式编制次年的义务植树任务,并以《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的形式下达。

各单位在接到《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市、区绿委办统一检查、考核各单位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情况,各单位每年应当将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区绿委办。

第十四条  市、区绿委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所需种苗由市、区绿委办负责提供;其他单位组织的义务植树所需种苗由组织单位自行解决。

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费和植树工具,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地点由市、区绿委办统一安排,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报市、区绿委办同意。

义务植树地点应当结合本市海防林建设、河流水库绿化、通道绿化、村庄绿化、林业开发建设、城镇绿化建设、湿地保护等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组织植树,并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栽植,确保植树成活率。

第十七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所有者或者市、区绿委办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管护,确保成活、成林。

第十八条  市、区绿委办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绿地(林地)、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义务植树,并与绿地、林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林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林地的性质和功能。

认养活动应当接受市、区绿委办的监督管理。经市、区绿委办同意,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所认养的绿地、林地内竖立标志牌。

第十九条  市、区绿委办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奖励和责任

 

第二十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绿委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成绩显著的;

(三)捐赠绿化资金或者物资有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报送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或者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市、区绿委办可以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市、区绿委办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植树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负责管护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树木损毁的,由市、区绿委办责令限期补植。

第二十四条  市、区绿委办、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截留碳汇基金、认养费或者社会捐赠款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驻市部队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单位和适龄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无报酬地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和其他绿化任务。

本办法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

 本办法所称购买碳汇,是指适龄公民自愿向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碳汇基金会出资购买碳汇,取得“购买碳汇凭证”折抵义务植树任务的尽责方式。

本办法所称认养,是指适龄公民提供认养资金完成绿地、林地的建设任务和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绿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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