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联合创作 · 2018-08-09 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

(1982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1982〕58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都要切实地负起责任,带头植树造林,认真做好组织宣传、规划设计、育苗造林、林木管护和评比奖罚等工作,使义务植树运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下去,并确见成效。

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应切实负责抓好义务植树的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规划设计、苗木培养、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出版、广播、文化等单位要加强宣传报导,及时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

三、凡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四、凡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各单位应据实统计,并逐级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任务的依据。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分配任务。此项义务劳动,限在本乡镇、本县、本市所辖范围内,就近安排地段,包干负责;也可以按全民义务植树其他尽责形式的折算标准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义务植树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直接参加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

(二)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

(三)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

(四)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

(五)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义务植树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按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绿字〔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开展义务植树,要本着由近及远,由内向外的原则,搞好乡镇所在地的圩镇、居民点四旁绿化,以及铁路、公路两旁的绿化,同时也要搞好荒山荒地和机耕路、大道、村屯、河渠两旁,山塘、水库周围的造林。也可为本乡村林场营造集体林。植树任务要分配到单位、到组、到户,包种包活。村民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由社员自种自有,不属于义务植树范围。

公路、铁路两旁属于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主管部门自造自管,林权归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提供树苗,包给乡村造林管护,有收成后与乡村比例分成。

六、市、镇开展义务植树应根据市、镇绿化规划,达到城市绿化覆盖率的要求。市、镇区内的重点是搞好公园和风景区,街道广场和小游园,江河两岸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庭院、部队驻地、居民住宅区的环境绿化。市、镇郊区国有荒山和乡村集体荒山的造林绿化,按统一规划,划片包干,责任到单位,包栽、包活,要发挥我区气候条件好,花木品种多的优势,大力植树、栽花、种草。各城镇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要精心搞好美化、香化、彩化和果化。

七、植树造林,一定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要因地植树,做到栽一棵保证活一棵,造一片保证成林一片。城镇、居民点植树要挖大坑,栽大苗,施基肥,淋定根水,有必要的还要搭保护架,要多种我区优良的有花有果的常绿树种,包括荔枝、龙眼、香蕉、木瓜等果树,特别要注意选种阔叶树种。

八、为保证今后义务植树苗木的需要,各地要安排必要数量的土地和劳力,办好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同时,鼓励和帮助需苗单位自办苗圃,提倡城镇家庭和农村村民开展培育营养杯苗,培育花草。

九、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及苗木费、管护费和其它资金,应当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一般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义务植树的林木,要根据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分别确定归国家(包括部门单位)或乡村集体所有,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侵占。

十一、义务植树成活后的经营管护,由林木所有单位负责,可以自己组织林场、专业队或专业人员管护,也可以订立合同,委托其它单位或乡村经营管护,其林木收益按合同执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建立责任制,落实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按规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城市林地、绿地、苗圃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都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十二、义务植树,每年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无故不履行任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则应进行批评警告,责令限期补栽,如不听从者,则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乱砍滥伐现有成林树木或毁坏新种树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责令书面检讨外,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清,依法惩处。

十三、驻我区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解放军总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和在营区内植树造林,各地人民政府要紧密配合,合理规划,帮助部队搞好植树造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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