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5-10-10 00:00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以及培训教育、考核奖励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招录与培训

 

第七条 招录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制定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委托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十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能力;

(四)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过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曾经因本人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曾经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招录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考试、面试、体检、政审、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岗位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等,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开展法律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人民警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实有人口管理、所在派出所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管理以及服务群众等;

(二)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三)治安巡逻防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调解不作为案件处理的民间纠纷、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

(四)疏导交通、劝阻或者协助交通警察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或者协助交通警察勘察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窗口服务等;

(五)公安机关安排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获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公安机关要求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守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岗位工资参照公安机关同职务事业编制文职人员执行,并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待遇和采暖费补贴。

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应当在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下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及本地区财政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工负伤、致残警务辅助人员和因工死亡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危险性和特殊性为其投保适当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制度,晋升层级包括岗位层级和职位层级,岗位层级为三级警辅、二级警辅、一级警辅;职位层级为助理警辅长、警辅长。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层级,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服装样式、标识及证件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档案,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反馈。

第二十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警务辅助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不合格,以及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不适应工作需要的,由公安机关退回提供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警务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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