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21-03-03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轨道交通线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车站、码头、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栏杆、护栏、露天管道、报刊亭、信息栏、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飞行器等载体;

  (六)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突出本地特色,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在道路用地及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五)在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

  (七)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设置权。

  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喷涂、粘贴、发布户外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规划选址意见及设置地点方位图;

  (四)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修建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转来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征求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申请核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六年。

  设置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的,期限届满设置权终止。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角或者广告下方标明登记的文号以及广告发布者的名称,紧急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者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损、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置应当规范、有序、合理,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同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  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建(构)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

  (三)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同一建(构)筑物的店招色调、规格、样式应相互协调统一,美观大方;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六)招牌的安装不得改变原建(构)筑物的特征;

  (七)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不得损坏、涂改、遮挡门牌。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以及严重影响视觉效果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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