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2016年23号)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2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取消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将取消的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后续措施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有关决定执行。
二、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保 监 会
2016年3月3日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表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2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计(验资)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保监会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3 |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保监会 |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
4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保监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 |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
5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 |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
6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
中国的公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
7 |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
8 |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定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
9 |
保险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专业评估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
10 |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
11 |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
12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
专业评估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
13 |
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
14 |
出具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保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
15 |
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保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
信用评级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发债条款,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申请人有关信用情况,防范信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