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17号)
保 监 会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3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等2项工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审批工作。
二、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附件1)执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
三、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附件2)执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1.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2.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3.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保 监 会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
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仍需前置审批。保险公司变更5%以下股权或变更组织形式,需报我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
2 |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 取消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研究和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审批办法》,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产品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 |
3 |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将投连账户相关审批事项变为事后报告程序。已于2014年起草《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工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经营资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范。目前,征求意见稿内容较为完善,发文条件较为成熟。根据原定工作计划,将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度,按照统一部署推进发文进度,并指导行业完成相关业务切换工作。 |
4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 由审批改为备案。 |
5 |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一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由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每年组织保险机构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二是建立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能力评估机制。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能力条件,予以市场退出。 |
6 |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 一是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28号),建立再保险登记制度,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交易关联方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监管。二是通过偿二代引导外资保险公司调整再保险策略。 |
7 |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 将农业保险市场准入从审批制修改为目录制。已于2014年完成改革方案,并起草《关于改革农业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下一步,将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修改进度,按照统一部署尽快下发文件。 |
附件2
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
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修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有关设立方式、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加强事后监管和现场检查。 |
2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设立问题专门发文,对有关设立方式、申报材料的规定进行调整。 |
附件3
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45001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90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185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无 | 企业 | |
45002 | 保监会 | 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企业 | |
45003 | 保监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7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3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04 | 保监会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9项“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05 | 保监会 |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0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9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06 | 保监会 |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07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4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 | 企业 | |
45008 | 保监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10 | 保监会 |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企业 | |
45013 | 保监会 |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5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及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 无 | 企业 | |
45014 | 保监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6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 无 | 企业 | |
45015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1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无 | 企业 | |
45016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8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20 | 保监会 |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9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 无 | 企业 | |
45022 | 保监会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无 | 个人 | |
45023 | 保监会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 无 | 个人 | |
45024 | 保监会 |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7号)第81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公估机构适用本规定。” |
无 | 企业 | |
45025 | 保监会 |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7号)第92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 |
无 | 企业 | |
45026 | 保监会 |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6号)第91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 |
无 | 企业 | |
45027 | 保监会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企业 | |
45028 | 保监会 | 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企业 | |
45030 | 保监会 |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8项“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无 | 企业 | |
45031 | 保监会 |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无 | 企业 | |
45032 | 保监会 | 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无 | 企业 | |
45033 | 保监会 | 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4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 无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