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快递管理办法(暂行)

联合创作 · 2022-08-10 00: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业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保障、促进、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快递企业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邮政企业和其他快递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专项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县、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县、区设置派出机构,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快递业相关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物流产业园区、快件区域集散中心等作为基础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快递业用地需求。

快递物流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企业和交通运输等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开展快件联收联投,完善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实现全市建制村快递通达。

第七条  鼓励快递企业利用党群服务中心、供销社、益农社、村邮站、超市、村级便民商店等场所建设快递末端网点。

鼓励快递企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村庄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引导。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车辆进行统一编号和外观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设施和快递作业需要,划定停车位,依法保障快递专用车辆临时停靠需求。

第九条  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决定、命令,应当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

快递服务车辆运送快件时,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处理,协助快递企业保护快件安全。对依法应当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快递企业及时驳载快件。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加大对绿色快递相关材料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绿色包装产品,设置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引导寄件人重复使用快件包装箱。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组织开展邮政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鼓励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人身伤害等商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简化流程,积极为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和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营造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鼓励快递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损失赔偿办法、投诉处理办法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鼓励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礼貌用语、文明服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分拣快件。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委托代收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以及查询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

快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不得以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投递。

生鲜产品、贵重物品不得以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并在接到用户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

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邮政管理部门实行申诉调解制度,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十八条  市、县、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快递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渠道安全和信息安全。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确保寄递服务安全。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和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应急、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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